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蕉岭县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认真贯彻"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改善结构,慎重发展"的方针,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,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,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精神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示对象,是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,拟吸收的中共预备党员,在党(工)委审批以前进行公示。
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的对象,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。
第二章 发展党员公示制
第四条公示时间: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,在党委会审批之前,公示期为5-7天。
第五条公示的内容为:公示对象的姓名,性别,年龄,文化程度,所属支部名称,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,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。
第六条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进行。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基层单位或居住地。行政村的公示对象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;机关、企事单位和中、小学校的公示对象在本人工作(学习)单位进行公示;社区的公示对象在本人的居住辖区居委会进行公示。特殊情况可以扩大公示范围。公示工作由负责审批新党员的党(工)委负责。
第七条公示期间,党员群众可以对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,政治表现,工作表现,生活作风,遵纪守法等情况向组织公示的党(工)委如实反映。进行公示的党(工)委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,对群众的举报要参照信访工作的办法处理。
第八条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,凡是署有真实的单位、姓名,且反映有具体问题的都要认真调查核实。对反映有实质性问题,内容比较具体的匿名信,也要调查核实。对反映出来的问题性质比较恶劣,情况比较严重,已构成违法违纪的,要及时转交纪检、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。
第九条对公示期间没有反映任何问题的,公示期满后,党(工)委可按照正常程序审批公示对象的入党问题。
第十条对公示反映出问题的,党(工)委应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(2人以上)进行调查核实,然后根据公示及调查情况讨论是否批准公示对象入党。
第十一条调查期间,除走访党员群众,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之外,还应听取公示对象本人对反映其问题的说明和申辩,并记录在案。
第十二条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公示对象,应不批准为预备党员。若反映问题不属实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入党的,按正常程序审批。对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不属实或不影响发展的问题,要向反映人解释清楚。
第十三条对借公示之际故意捏造事实、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,经查实后,必须严肃处理。
第十四条公示结果要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。有关党组织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。对虽有缺点,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,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。对经过公示发现确实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,党组织要与他们谈心,做好教育引导工作,使其摆脱思想包袱,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。
第十五条公示情况和结果,要形成书面材料,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。
第二章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
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、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,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,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。对入党动机不纯,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反映有其他问题,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,不得介绍其入党。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,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、权利。还要定期、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、工作表现。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好《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,在支部大会上,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。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继续对它进行教育帮助。如果考察失误,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吸收为预备党员、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,要追究介绍人责任。
第十七条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,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;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;不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,由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(工)委的;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,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、考察情况的;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,以宣读代替表决的;有其它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,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,并追究党支部书记、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八条设立党总支部的,支部讨论发展党员须上报党总支部进行审查。党总支部要对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,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,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,否则,要追究总支书记及其它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九条党(工)委在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中,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,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;不进行集体讨论、表决决定的;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,入党手续不完备;无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审批的,要追究党(工)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。
第二十条受党组织指派,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,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的意见,认真调查核实,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。对不负责任、调查失实的,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有关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,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,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;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示举报情况的,要追究其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,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、责令做出检查、通报批评或按党章和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。
第三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行。
2003年8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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