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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(2003年3月13日) 为进一步优化我镇投资环境,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,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,根据中央和省、市、县有关精神,鼓励投资者到长潭立项投资,制定本规定。 第一条:对投资者实行优质服务: (一)成立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,具体负责和全面协商解决招商引资中的问题,为投资者的创业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。 (二)凡投资项目的立项、审批、发证、登记等业务,符合产业政策,材料齐全,属镇内业务的,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。需由上级审批的项目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代办。 (三)实行“一个口子”收取费用和管理制度。投资者办证期间需缴交的各项费用经减免后仍需收取的,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统一收取并上缴财政。 第二条:对投资者兴办企业用地或租用厂房给予下列优惠: (一)投资兴办企业用地,由镇国土所、村镇办负责征地、拆迁,保证投资者依期投产,征地拆迁费用按县招商引资规定为准。 (二)投资工业项目的,实行土地价格优惠。对首期投入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在享受县规定以予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基础上,其余的建设用地由镇政府每平方米补贴2元。按规定取得的土地,应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动工建设,否则取消地价优惠,半年内仍未建设使用的,依照规定,收回土地使用权。 (三)投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,实行租金最高限阶,租用标准厂房租金每平方米不高于4元。 (四)投资者在县工业园区以外兴办工业项目用地,征地成本按县有关规定计收土地费用。 第三条:对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: (一)外商投资工业项目,按国家税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纳税仍有困难的,可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予以继续减免(按县制定的政策规定)。 (二)投资工业项目,自投产之日起第一、二年,其缴纳税属地方留成部分,根据我县现有的财税管理规定,按我镇的实际所得提取50%返还给该企业。 第四条:对投资企业实行水电优惠(按县制定的政策规定): (一)用电优惠。在金城工业园区范围内以标准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.03元,并免城市建设附加及增容费。 (二)用水优惠。在金城工业园区范围内,投资企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0.2元,生活用水按现行水价优惠20%,并免收入户增容费。 第五条:对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实行规费优惠(按县制定的政策规定): (一)对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,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。 (二)兴办“三来一补”企业,商务代理费按其缴交的工缴费结汇额的5%收取。 第六条:本规定所指的工业园区即已建立在金城工业区,在金城工业园区外投资的,除享受国家和省、市、县的鼓励投资政策外,经批准后可以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。 第七条: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,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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